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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柴松霞 《时代法学》2007,5(4):52-57
晚清时期,国门初开,护照制度开始实行。一般来说,护照是一个政府控制入境外国人的最基本、最有效的行政手段,本文拟对晚清政府关于来华外国人所持游历执照的政策作一概述,包括游历执照的分类、主要内容和实施的成效情况。此种游历执照,亦称"护照",但与现代意义上的"护照"有很大区别,是专门注明前往内地游历的通行证件,也起证明持照人身份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自从1877年《德意志帝国刑事诉讼法》制定完成以来,德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和现实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百余年来,德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呈现出几个特色:一是协商交易的出现;二是注重对被告人的保护;三是证据禁止制度的确立;四是诉讼程序趋于理性化。这些正是德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特色所在,其经验对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改革有重要的启示及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唐代一向以繁荣富强、社会风气开放闻名,法律甚至出现协议离婚的规定,但妇女的离婚与再嫁仍然受道德的约束,受贞节观念的制约和支配.一方面由于人们贞节观念的改变及其法律上的规定,促使终唐一代无论是上层妇女还是下层妇女,都存在离婚、再嫁的现象.另一方面儒家思想传播并达到独尊地位后,片面要求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的贞洁观念使女性离婚和再嫁成为难事.且这两个群体在离婚和改嫁的具体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唐代公主改嫁不乏其入,但妇女守寡十几年乃至数十年者也大有人在.这反映了唐代妇女再嫁的道德与法律冲突.  相似文献   
4.
自从1877年《德意志帝国刑事诉讼法》制定完成以来,德国刑事诉讼模式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但这种改革是谨慎、理性的,它尊重德国国情和历史传统,对德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中国可以借鉴德国刑事诉讼模式变革的经验,取长补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5.
清末改革中按照立宪政体和三权分立模式建立起相对独立的司法权体系,但法部的司法行政权过大,处处与大理院争权,对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构成阻碍。大理院内审判权与检察权初步实现了职权独立和相互制约,但对外都受到法部的制约,难以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清末缺少足够的新式法律人才、配套法律和财政支撑,社会也没有相应的思想准备,尤其是清政府力图强化中央集权和政策统一的指导思想都影响了新建立的司法权体系的独立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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