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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言 《特区法坛》2003,(78):14-14
[案例]2000年8月,A公司委托一律师所代理一起执行案,以最终执行到的现金及实物资产价值的4%作为代理费;若不能一次性执行,则按每次执行到位的现金或资产,分次提成;因案件复杂,A公司应在法院按律师所提供的材料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之日起5日内预付30万元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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