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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7月4日,被告外经公司与案外人香港友恒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友恒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卖方友恒公司向买方外经公司出售金星录相机3000台,单价300美元/台,总金额900000美元,信用证结算,88年10月31日前分批装运。7月23日,外经公司依合同向中国银行海口分行(下称海口中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7月31日,海口中行为外经公司开出了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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