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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瑞琦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6):41-43
我国合同法第 5 1条规定 :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这是我国立法上首次规定无权处分问题。但对于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由于条文规定较为简单 ,引起了学界的广泛争议。我国通说持效力未定的观点 ,但是此说未能解决大量存在的非现货交易的现实问题。笔者则认为将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理解为有效的合同 ,更有利于保持财产关系的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之间的平衡 ,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一、物权行为变动模式的选择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我国主要的观点有无效说 ,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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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仅以不动产抵押为假设对象,动产抵押的兴起对其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其实,传统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内蕴含着对于第三取得人善意恶意的价值判断,并且其逻辑起点应为抵押权不受影响,而且抵押人设定抵押权后,一旦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则其转让行为对于抵押权人无效,因为此时其处分权受到限制,但是善意第三取得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终局地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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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瑞琦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4):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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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瑞琦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0(4)
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主要取决于物权公示制度、登记审查制度以及物权行为制度.登记成立主义与实质审查协力为登记公信力提供了制度基础.采取形式审查主义的德国,其登记具有公信力,在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进行效力绝缘.德国法的流通抵押,抵押权公信力的完全获得,尚需抵押权抽象性理论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结合.我国登记模式应为登记成立主义+物权行为有因性+实质审查主义+担保物权从属性.如果土地使用权将在大范围流转,应建立权利流转的登记成立主义,如果土地使用权将仅仅在集体范围内(熟人社会之间)流转,那么任何形式的登记都将是多余的. 相似文献
6.
梅瑞琦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96(3):23-27
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有所有权构成说、担保权构成说与介于两者之间的折衷说。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出发,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分为形式上的权利与实质上的权利。在对外效力上,形式上的权利只要有充分的公示,第三人就可主张优于实质上的权利,而在对内效力上,形式上的权利则不得对抗实质上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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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是大陆法系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但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 ,尚存争议 ,主要有解除权效力说、附法定期限解除契约说与就物求偿说。上述三说均存在不足 ,尤其是就物求偿说并不像许多学者所认为的那样为其提供了一个圆满的解释。在此基础上试提出修正的附法定期限解除契约说 相似文献
8.
梅瑞琦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
我国早在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对合伙企业就有所规定,1997年2月23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体系,但均未明确规定有限合伙制度。本文就在我国设立有限合伙提出一些自己的浅见。 一、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概述 有限合伙是指合伙人共同出资,其中一名以上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相似文献
9.
梅瑞琦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88(1):25-31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渊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观念所有权发展的产物,其逻辑前提乃是占有表征本权。然而在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观念所有权得到的进一步巩固,使得占有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现象日益普遍化,从而导致占有难以表征权利,这就使得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基础产生了动摇。占有表征本权背后的隐喻为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处分通常为有权处分,并基于现代民法对处分权和法律上人的本质的重新认识,现代社会中占有表征本权背后的隐喻仍然成立,从而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重获其内在合理性和存在基础。 相似文献
10.
梅瑞琦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5):20-24
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不同的立法说明了担保物权独立性与物权行为无因性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并且两者各自所抽象的原因不同。在形式审查主义下,物权行为无因性为物权登记公信力提供了支撑,并与担保物权独立性协力为担保物权登记公信力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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