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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丹 《政法学刊》2016,(4):79-89
中东欧国家近来都在大力推进友好型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鼓励当事人采用仲裁与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研究中东欧地区仲裁制度的发展可以为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政策参考。波兰及捷克等中东欧国家仲裁制度的最新立法趋势呈现:扩大可仲裁事项的范围、强化仲裁员的中立性与独立性、明确仲裁员的保密义务、注重保护弱势一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这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仲裁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2.
台湾地区诉之变更、追加制度在促进纷争一次性解决理念以及集中审理主义的指导下有了较大的修正。一方面,放宽当事人进行诉之变更、追加的限制条件;另一方面,加重法官有关诉之变更追加的释明义务。上述内容不仅使修正后诉之变更、追加制度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而且符合程序利益保护原则。加重法官释明义务并不会影响当事人程序主体权的行使,相反法官释明提供诉之变更追加的资讯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赋予当事人自主追求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机会则更加延伸了其程序主体权。这对大陆完善诉之变更、追加制度以及准确理解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扩大诉之变更、追加适用范围具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3.
个人信息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显著“刑事化”特征。检察院直接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明显的优势,它能够扩大受案范围、减轻证明负担、发挥预防功能与促进源头治理。个人信息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应以互联网平台滥用“知情同意”规则非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以及间接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作为主要对象。立案标准仅要求侵权行为有导致个人信息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危险即可。诉讼请求应当兼顾个人信息权益的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还应当兼顾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预防与惩治功能。针对恶意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行为,允许检察院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4.
5.
"一带一路"国家之间快速增长的经贸往来与日益复杂化的知识产权争议要求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必须创新,以提升争议处理的可接受性与经济效益。成立"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则是方案之一。调解中心的建设主体应当始终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理念;职能应定位于创设平台与制度,提供基础信息服务、预警平台服务、援助平台服务等综合性辅助服务。目前,调解中心建设面临公正性与可信度、资金分担、地点选择、规则制定以及应用推广等筹建风险。互联网+思维下,调解中心可以采用去中心化、合作性、轻资产化、服务性、充分民主、共识先行、信息共享与开放式的建设模式进行积极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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