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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建立立案监督、执行监督机构。刑事立案监督、执行监督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工作,建议在批捕部门内设立专门的立案监督、执行监督科(组)。 第二、建议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执行监督的调查权。人民检察院确认公安机关立案、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绝不是主观臆断凭空设想,而是建立在大量的审查和调查基础上的。因此,在人民检察院拥有监督权的同时,还必须从立法上赋予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执行监督的调查权。这种调查权应当包括:有权调取和审查公安机关的案卷材料,有权审查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破案的登记表册,有权审查公安机关的立案、不立案和撤案决定书。在通过上级书面审查后,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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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首次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权入法,确立了检察建议在民事检察工作中的法律地位。本文试从分析民事检察建议的类型和适用范围入手,探讨民事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升民事检察建议监督效能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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