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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法院开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美于“错案”的含义目前.对“错案”这一概念的含义各地表述不尽相同,但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观点认为,“错案”是指法院裁判出现实体错误或被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才称之为需追究责任的错案.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错案”,是指凡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错误,即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错误,无论是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无论是否改判或发回重审.均属应追究责任的错案.本文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其合理之处,但前者外延较窄,后果也未揭示出“错案”的正确含义.故为使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系统化、规范化,首先应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逻辑起点——“错案”作出科学准确的界定,明确其内涵外延.依此思路,笔者拟从以下三个原则出发来界定“错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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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潘宜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这是建国以来法院系统发生的第一大案。此案一经公布,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人们十分关注这样一个大案是如何侦破的。调虎离山1996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刘法合带领联合调查组一行6人,第二次南下广西。虽然事前已对这次调查进行了周密的研究和部署,然而调查组每个成员的心中都不轻松,他们知道,未来的战斗中将要面对的是一张经过精心编织的反调查网和一个绝非等闲之辈的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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