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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司法适用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寻衅滋事罪虽然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但其行为方式仍然呈现多样化的特征。本文对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等行为方式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其与故意伤害、抢劫等犯罪的联系与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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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在司法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寻衅滋事罪是从 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刑法第 293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和罪名,并列举了四类客观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从该罪所表现的这些客观行为可以看出,其行为方式尽管随着流氓罪的分解已经被细化,但寻衅滋事本身的行为方式仍然呈现多样化特征。刑法虽然将其归类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中,但它与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等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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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的如何定罪 寻衅滋事行为人所表现的“随意殴打他人”,其目的是为了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寻求个人精神上的满足,其矛头的指向决不局限于某种具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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