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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整的司法实践复杂,各种问题始料不及,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南望集团司法重整的成功经验表明,在没有战略投资者情况下实行“债转股”的重整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执行性,法院准许部分建设工程款先行支付以及直接以裁定书的形式将重整企业的股东变更为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都有效促成了企业司法重整的顺利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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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4月,某县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因引进日本生产流水线及其配套设备的需要,向某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某县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为机械厂提供了担保。合同中约定外贸公司应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989年4月,借款期限届满,而机械厂因经营不善,濒于倒闭,要求延期支付。信托公司遂向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的某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机械厂或其担保单位——外贸公司立即还款付息并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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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中,公司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代表的资本所有者和董事会代表的经营者分别行使所有权与经营权。但是,经理人,这一公司中普遍存在的重要部分却始终被掩映在董事会的影子里,公司治理理论中通常把董事会和经理人共同视为公司经营权主体,其中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经理人是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的公司机关地位,董事会与经理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或合伙关系。然而,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在经历了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之后,仍然无法克服的问题是经营权执行不力、董事会和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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