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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污染环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罪名。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严格责任在环境刑法中没有也不应有存在的余地。对于本罪共同犯罪形态中呈现出的各种样态应根据情况分别处理。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违法前提、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三个要素。其中,对本罪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可引入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加以认定,但其适用应受到限制。从应然意义上讲,应将本罪由结果犯改为危险犯。  相似文献   
2.
汪维才 《法制与社会》2012,(26):142-143
对县(区)“一把手”的权力监督,是当下中国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也是必须认真面对的重大课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全球反腐败的法律基石,为我们提供了发展脉络和努力方向.本文结合公约的相关规定,就如何加强对县(区)“一把手”的权力监督提出了若干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3.
骗取贷款、信用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罪名。对骗取贷款、信用行为犯罪化,是金融活动的诚信原则的要求,是惩治金融犯罪的诉讼活动的客观需要,也符合域外刑事立法的趋势。作为新增的罪名,要注意把握本罪的构成特征,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这对于正确认定和处理骗取贷款、信用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论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犯罪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民事立法上,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一般而言是指行为人以不还或少还债务为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欺诈手段来改变债的事实或法律状态,进而消灭债务悬空债权的行为。这一行为同时作用于既定的债权和债务,逃的是债务人自身的债务,废的是债权人的债权,逃避债务和废除债权是对立统一的。①对恶意逃废债务行为,通常由民法来调整,是否应将其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将其规定为犯罪,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这在理论上存在争议。肯定说认为,要降低入罪门槛,引入刑罚的方法,将其犯…  相似文献   
5.
加强对县(区)"一把手"的权力监督需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一把手"与班子成员的关系,自我监督与外在监督的关系,自觉接受监督与有效接受监督的关系;打造好五种模式,即以权力制约权力、以程序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法律制约权力和以道德制约权力。将这五种权力监督模式有机结合,有利于构建县(区)"一把手"权力监督制约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实现对县(区)"一把手"权力腐败的有效治理。  相似文献   
6.
在腐败犯罪案件中,如何追回外流腐败资产成为近年来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因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创设全新而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必由之路。构建公益诉讼制度,关键在于赋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实体以诉权;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旨在创建一种仅解决有关财物的没收问题,而不涉及行为人定罪量刑问题的刑事没收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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