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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之若干经验总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苏省法院系统自2003年12月正式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在深入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发挥的职能作用,出台了比较完备的工作制度,着力准确把握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保证从源头上合法输出可塑之人、可矫正对象;从细节入手,规范工作流程,狠抓人民法院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衔接工作。试点一年多以来,形成了一些有特色的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05年5月1日,江苏在全省广泛开展第二阶段扩大试点工作(区县不留空白),成为全国第一个全面试点社区矫正的省份。  相似文献   
2.
文章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从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政府保护、社会分类保护三个方面论述如何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犯罪预防。  相似文献   
3.
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被告人的个人睛况、家庭环境、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后,将调查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具有刑罚个别化原则为理论基础,此外,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在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性特征的关注以及教育、保护,司法民主、司法公正,以及兼顾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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