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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视野下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国际社会地方自治权不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权在内涵上是一种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所不拥有的、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独有的特殊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力;它在类型上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少数民族的自治权(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权利)”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权力)”;它在内容上本是相对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而言的,但有关法律却存在将之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相混的状况;它在救济上,由于不以地方分权为条件,不存在“自治机关”将上级国家机关诉诸司法机关的可能。  相似文献   
2.
沈寿文 《法商研究》2014,(3):100-107
"法官异议"被一些学者解读为"司法的民主性"和司法责任的体现,这一解读似乎契合了相关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后司法独立时代"避免法官陷入司法专横而呼吁对法官进行监督的需要。然而,这一解读并没有充分揭示"法官异议"的性质。无论是以我国台湾地区"法官异议"制度的发展作为参照,还是在法理上分析"法官异议"的性质,抑或是从法官发布异议的动机是法官个人"司法抱负"的反映等方面来剖析,得出结论的都是"法官异议"在本质上是司法独立的产物和体现。在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中,只有充分地保障和实现审判独立,包括"法官异议"在内的实践才存在可依附的制度空间。  相似文献   
3.
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基本功能定位,决定了行政机关一般不能为刑事、行政和民事诉讼的原告,尤其是环境行政机关并不适合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在宪法上的两大基本法律关系主体(政府与公民)的预设框架之下,司法审判的原被告双方有明确的主体资格要求,由此四类不同类型的诉讼(民事、刑事、行政和宪法)案件,并遵循不同的诉讼规则和程序。如果无视原被告双方特定的主体资格与条件限制,势必导致诉讼法律关系的混乱。当前,赋予环境行政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本质上是将原来的行政法律关系硬性扭转为民事法律关系,有违宪法的一般原理和制度框架。  相似文献   
4.
人们通常的理解是从"积极"的角度给"和谐社会"提供了若干正面的衡量指标,然而这种解读的方式有着潜在的危险它在理论上容易导致对"和谐社会"过高的期待,将"和谐社会"视为完美的社会,进而导致一种新的"乌托邦";它在实践上容易导致为构建"和谐社会"而过分注重道德说教而非法律机制的弊病.因此,对"和谐社会"的"消极"解读,是一种更加务实、有效的方式,它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均能够改变纯粹"积极"解读的弊病,而法律解读正是这种"消极"解读的最基本方式.  相似文献   
5.
沈寿文 《时代法学》2012,10(2):19-24
我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建立起制度化的财税分权体制,然而时至今日这一目标并未实现,改革的结果演化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税分工,导致这一结果的根源在于我国缺乏宪政国家意义的地方自治制度这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联邦政府与组成部分政府)财税分权的制度基础。或许具有高度地方自治性质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作为实现我国未来分税制改革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税分权目标的制度前提。  相似文献   
6.
1999年现行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表明修宪者认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为重要、关系国本,以至于必须成为整个"国家"治国的基本方略,非经宪法修改不得由政府机关(哪怕是代表多数民意的立法机关)所更改;胡锦涛2004年9月15日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讲话中提出的、习近平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重申的"依法治国首先要(是)依宪治国"的命题,则似乎表明了执政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法治"内涵理解的进一步深化.  相似文献   
7.
在史书关于匈奴和西域传记中,两汉与匈奴、西域诸国进行的和亲与人质政策贯穿于两汉的整个历史,因此,我们不妨将两汉的和亲和人质看成是一种被“制度化”的常规。本文依据史实,着重讨论这两种“制度”发生、发展及其背后可能的“法理”。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5条涉及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批准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变通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难题,是当前“分工型”立法体制下“立法放权”衔接错位的产物。这一规定并不具备法理基础和正当性依据。这一难题的解决,需要在今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修改中明确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要涉及“变通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内容的,便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同时明确规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批准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的情况。  相似文献   
9.
法的层次属于法哲学范畴,它是以不同方式规范社会关系,起着不同作用并界定其内部关系所形成的类型。基于对法的内涵理解的差异,法的层次的划分古今中外观点各异。古罗马人认为,法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法律,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法律。法可分为两个层次,即公法和私  相似文献   
10.
论现行《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沈寿文 《前沿》2010,(13):50-56
对两部法律性文件文本的对比,以及两部法律性文件修改的内容的对照表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无论在体例、结构、内容、还是立法技术上都深深受到现行《宪法》的影响;而现行《宪法》立宪思维存在的误区正是导致《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存在缺陷的罪魁祸首之一;这种误区表现为《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总章程"与"民族自治地方的章程"、"母法"与"子法"、"民主事实的法律化"与"党的民族政策的法律化"的对应关系的误读上。这三大误读是导致《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可操作性弱的原因之一。为了两部法律性文件的实施,正本清源,还《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性质之本来面目,是学界的重要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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