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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强  沈志韬 《人民司法》2012,(24):32-36
【裁判要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1988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后,如国际货物买卖纠纷属于公约调整范围的,我国应直接适用公约审理。根据公约规定,当事人间确立的习惯做法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一方违反习惯做法并导致对方损害的,守约方有权主张救济。从法理及诚实信用角度看,一方违反习惯做法时,守约方具有合理情由的,有权主张退货、赔偿损  相似文献   
2.
论国际投资仲裁正当性危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沈志韬 《时代法学》2010,8(2):113-119
当前,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不一致、国际投资仲裁程序损害东道国主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得人们对国际投资仲裁的正当性产生了质疑。造成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不一致的主要原因在于BIT特定条款规定较模糊、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仍不够丰富。造成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损害东道国主权的主要原因在于缔约国签订了高度自由的BIT,让渡了过多的主权。各缔约国签订BIT时可尝试就一些重要条款的含义与适用标准做出更明确的规定,并用好"四大安全阀",维护自身主权免受不合理的侵犯。同时国际投资仲裁制度也应通过增强透明度、设立合并仲裁等方式弥补程序本身的不足。  相似文献   
3.
《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均在第18条规定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期间制度.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期间的主要判断标准是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掌管”的概念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期间制度的核心要素,应分析当事人约定、承运人对货物的控制状态等因素确定其含义.当货物处于航空运输的辅助运输、替代运输中,一般也被认为处在航空运输期间内.我国应调整航空运输期间的判断标准,增加替代运输的规定,以完善国内的航空货物运输期间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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