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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推进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总是伴随着深刻的社会变迁和利益的冲突。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是,正在迈向现代化的中国,在突飞猛进的经济奇迹背后,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剧地上升,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不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数量增多,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剧,而且纠纷与冲突涉及范围扩大,带有明显的多元性和发散性。认真研究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种类和特点,对于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预防、成功调处、防止激化,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和类型…  相似文献   
2.
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与复杂化。多元化的利益冲突和复杂多变的纠纷类型迫切要求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与有效性。包括人民调解在内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为解决各种纠纷的有效手段,受到了普遍的欢迎和认同。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  相似文献   
3.
一、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一)类型多样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纠纷类型增多。“三跨”纠纷,即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纠纷,“三劳”纠纷,即劳动、劳务、劳资纠纷,以及商品经营、货币流通、信托信贷、房地产开发、小区建设、企业破产、兼并、改造、股份、转包、拍卖、优化组合、合伙经营、土地承包、买卖、租赁、劳资供应、集资提留、计划生育和党群干群矛盾纠纷明显增多,各种纠纷不断涌现。(二)主体多元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打破了旧的经济模式和地区封锁,建立了竞争机制,经营人员和商品流动量大,矛盾触及点明显增多,纠纷…  相似文献   
4.
公职律师制度“厦门模式”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2003年初开始进行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形成了有别于其他省、市公职律师试点做法的“厦门模式”。从开展试点以来的情况看,厦门公职律师供职于政府各部门,对促进依法行政起了很好的作用。实践证明,“厦门模式”是可行的。本文从“厦门模式”出发,探讨公职律师制度模式问题。 一、“厦门模式”的特点 (一)以推动依法行政为主旨。依法行政是实践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依法行政既表现为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也表现为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在政府宏观决策层面上,为一级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帮助,对律师的综合素质有较高的要求,并非一般的公职律师所能胜任,因此我们拟通过组建市长律师团并设立首席律师加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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