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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民的权利能力起于出生而终于死亡,这从各种民法教科书和有关的文章来看,似已成为一个“定理”。但我以为,这种说法在理论上和民法的一些规定有冲突;在实践上与社会生活的一些情况相矛盾。让我们从三个例外上来说明:一、公民的权利能力并不全是从出生才开始的。一般说来,公民的权利能力是从出生才开始的。但是很多国家的民法对继承发生时尚未出生的胎儿都有保留继承份额的规定(有的国家还规定胎儿有接受遗赠、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这如何解释呢?传统的  相似文献   
2.
违约金不属我国债的担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我国大多数民法学者,都把违约金看做是债的担保方法之一。同时还认为违约金是我国最重要的一种债的担保方法。笔者认为违约金不是债的担保方法,而是一种预定的违约责任。关于债的担保概念的探讨要说明违约金不属我国债的担保,首先应明确什么是债的担保。对债的担保的认识,民法学界虽略有不同,但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差别。即认为合同的担保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一种法律制度。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如果  相似文献   
3.
新生的法学正感受着双倍的痛苦:一方面需要尽快改变传统产品经济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需要适应新的经济关系变革的要求,完善新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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