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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作为我国证据七大种类之一,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独立形成的一种新型证据种类,其所具有的特殊优势,已被我国司法领域所确认。随着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交往中,没有保留完整的证据时常发生,致使许多纠纷在发生后,当事人才意识到证据的重要性。在当事人不便于直接取证的情况下,大量的通过偷拍、偷录制作的视听资料被广泛的应用到诉讼实践中来。私自采集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应该如何认定,一直是司法界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本文对此谈些看法,以便在实务处理案件中给予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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