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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日,闲来无事翻看了一些旧杂志,其中有一篇“评功授奖莫忘老黄牛”的文章,颇有感触。文章的大概意思是讲:吉林市公安局颁令,给29名爱岗敬业的优秀民警记三等功一次。在这些表彰的民警中,有所管辖区多年没有发生刑案的,有办案多年无退卷的,有从事信访工作深受群众爱戴的,其中无一是直接破案立功的。最啊,每池评功受奖的时候,领导首先想到  相似文献   
2.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得出这样一个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此时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在法学理论上称之为请求权归于消  相似文献   
3.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其内在价值在于通过再审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维护司法的权威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至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其中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法院提审或再审。第二类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第三类是检察院抗诉。笔者认为,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由法院和检察院承担有不妥之处。在民事诉讼中,意思自治是指导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之一。由于民事活动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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