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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缔约说明义务,并明确保险人履行义务的对象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但在团体保险的情形,仅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不能满足最大诚信原则、契约自由、当事人利益平衡、消费者权利保护以及权利义务对等等法律理念的要求,不能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团体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还应对被保险人履行其说明义务。  相似文献   
2.
涂咏松 《政法学刊》2008,25(5):42-47
明确精神损害的范围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基础。各国确定精神损害范围的标准各异:在英美法中,凡造成被侵害人精神痛苦,即构成精神损害;大陆法则以寻找并确定侵权客体为进路,将非财产损失作为精神损害的范围,日本还将非财产损失作为法人精神损害的依据。其实,精神损害的确定应以受害人生理、心理(或精神)上的痛苦为标准,故法人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也仅以抚慰为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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