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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了符合现实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历程对于《法律援助法》的施行有启示意义。《法律援助法》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计中既有突破性的亮点,也存在一些缺憾。在《法律援助法》实施以后,仍然应当加强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并从立法推进和配套机制建设两个方面继续对其加以完善。必须加强法律援助的国家保障,确保《法律援助法》发挥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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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的证据类型是动态的,根据证明目的的改变而改变,一般情况下,它为口供的固定方式;特殊情况下,又可以转化为视听资料。在审查其证据能力的时候应当以“没有异议可采,有异议有限可采”为标准。面对证据立法上的滞后,应该加快立法完善的步伐。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候,在有关证据的章节中,增加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相关的法律条文,严格规范讯问录音录像的操作规则及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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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是司法机关的权力,而不是证人的权利或特权,其与证人的拒证特权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该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维护社会正义,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我国应当在借鉴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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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制度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立法水平和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首次修正,在若干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是,在辩护制度设计上却存在诸多不科学、不合理之处,尤其是对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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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贵蔡岱燐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3):103-109
非法证据界定难、证明难、排除难一直是公检法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共同面临的三大困境。规则的内在缺陷造成"界定难",破解出路重在完善司法解释、加强案例指导。侦查的封闭性和证明方式的局限性造成"证明难",破解出路重在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和加强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证制度的实施。司法观念陈旧、印证证明模式下排除基点的混淆、法院不独立、法院承担的社会治理功能造成"排除难",破解出路重在培育正当程序和证据裁判理念、加强司法体制保障。界定难和证明难也直接导致非法证据排除难。要破解"三难",观念革新是基础,体制优化是前提,制度完善是核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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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怀疑"因"合理怀疑"内涵不清而陷入实践中误用、滥用的困境,因此亟待解释。"合理怀疑"的传统解释有三种进路,各有其局限性,也因此造成"合理怀疑"在司法适用中存在机械适用、适用严谨性不足的问题,乃至一定程度导致"证据裁判客观主义"复兴。故应立足法律实用主义,借助司法证明原理,考察"合理怀疑"在实践中的适用实例,对"合理怀疑"进行"怀疑""合理"两个层次的解构。"怀疑"的适用前提是全案已经形成一定的证据体系,而"怀疑"的生成源点有基于证据体系所存在的矛盾和基于逻辑、经验而产生的疑点。"合理性"的判辨则需要从三个维度入手:一是应以刑事专业法官的认识能力为判断标准;二是从主客观两条路径对"合理性"进行证成;三是"合理性"应达致"指控事实不具有唯一性"的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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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证据是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其证据能力的采纳与一般证据既有共性,又有特殊性。科学证据的采纳必须解决如下三大问题:相关性的认定、合法性的审查以及科学性的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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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保护制度的确立对于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促进证人出庭作证意义重大.然而立法对证人保护的适用条件规定较为简单,缺乏操作性。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以证人面临的现实危险为主线.通过综合考察证人受侵害的程度及其迫切性、案件的类型、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人身受限制程度、证人的个人情况、证人证言的重要性等因素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某类保护措施。在此基础上,可以为刑诉法新增的各项保护措施设置合比例的适用条件.证人在长时间内面临被打击报复的危险,或已被采取贴身保护措施却仍持续不断地遭受恐吓、骚扰时适用对证人采取更换姓名、迁居、安排住所和工作等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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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贵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1):6-9
证据开示制度 ,是刑事诉讼对抗制方式的必然要求 ,它已由控方单向开示发展为控辨双方双向开示 ,以确保程序公正。作者在此前提下 ,探讨了建立我国辩方的证据开示的制度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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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存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反悔和一审判决后反悔上诉两种情形。对于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上诉的案件,各地检察机关在是否同步提起抗诉方面差异较大。反悔权是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应从强化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监督管理、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实行认罪认罚协商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规范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权行使等方面着力构建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的预防机制。法院应着力构建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的处理机制:对被告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反悔的,一审法院应对反悔理由进行实质性审查;对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反悔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区分不同类型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