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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现行立法宪政审查之模式,其特点为将宪政审查权归于一特设之宪法法院,该模式起源于1920年奥地利联邦宪法。虑及此部宪法以相当激进之方式确立了议会制政府架构,宪法法院制度之设立,更可谓惊天一笔。依作者所见,宪法法院设立之缘由有二。联邦制度即是其关键因素。1920年奥地利联邦宪法制宪先贤们,将宪法法院设想为联邦立法与邦(La¨nder)立法之裁决者。在此,就意味着它改变了联邦法律优先于邦法律这一原则。此在宪法最初草稿中亦有迹可循,即立法所涉之合宪性问题的协议只能由联邦政府(针对邦立法)提起或邦政府(针对联邦立法)提起。然而,从设立之初,宪法法院就能依职权审查(ex officio)一项议会法令之合宪性,前提是宪法法院在另一诉讼程序必须适用该项法令。宪法法院所享有之此项权力使宪政审查得以长足发展。宪法法院在其具体实践中逐渐将自身定位于宪法之守护者,尤其是公民基本权利之守护者。作者并考察了盛行于十九世纪末及二十世纪初之国家与法律诸概念发展史。这些概念蕴涵了对宪政审查的特别限制。基于对宪法功能之相异理解,宪法法院冲破上述藩篱,效仿欧洲人权法院及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并间接追随美国最高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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