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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陪审法对"审前偏见"的救济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加拿大的陪审制度属于英美式的陪审团制。为更好地实现审判公正的目标,加拿大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开始重视对“审前偏见”的救济。“审前偏见”被分为“利害偏见”、“特定偏见”、“一般偏见”和“顺应性偏见”等四种类型,并有“司法指导”、“绝对回避”、“有因回避”、“改变审判地点”和“法官独立审判”等救济方法。加拿大的经验对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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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只限于合法性审查的观点一直很流行,其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5条。但这一观点在理论上是有问题的,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在实践上它也经不起检验。对此,笔者想从一个案例谈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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