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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构成要素理论认为,"行动中的法制"是由实体性、结构性及文化性要素共同构成的综合体,构成要素的健康发展和相互协调是法制有效运行的保证。传统调解制度不仅得益于自然经济基础、专制集权体制、宗法家族制度和儒家法律文化等外在因素,其合理性和生命力更植根于制度本身的构成。其实体性要素体现为简单而不失严密的规范,其结构性要素表现出繁杂却又有内在共性的诸相,其文化性要素体现为官、民少见的一致赞成态度。它不仅在静态构成上发育协调,在动态运行中还弥补了诉讼审判制度在法律职业人员、程序及成本等方面的缺陷,为权利保护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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