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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体制下,由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分阶段主导的刑事审前程序对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和司法办案效果具有实质影响力。以办理重大有影响案件为例,在现有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办案模式下,公诉权运行机制遇到了诸多制度、实务瓶颈。完善公诉权运行机制,要处理好公诉权与侦查权、办案组织构架与案件、公诉部门与案件当事人以及检察机关与舆论、媒体的关系,具体而言,应建立检察引导侦查制度,优化公诉人力资源配置机制,推动审前沟通机制实质化发展并完善涉检舆情预警、应对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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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合同法中,签署合同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则有权要求其赔偿违约导致的相应损失。赔偿损失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手段,在国际贸易中非常常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简称CISG)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项常用法律,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此项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损害赔偿之范围难以确定。本文旨在通过分析CISG第74条对于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案例,试为CISG下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划清明确的界限,供国际贸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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