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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占启 《政法论丛》2012,(3):124-129
生命权是公民的最高权利,国家必须给予最严格的保护,只有在公民实施了最严重罪行且无法对其教育改善的情况下国家出于无奈,才能被迫对其执行死刑。实践证明,绝大多数罪犯都是可以教育改善的,只有极个别罪犯是无法教育改善的。罪犯是否“可以教育改善”并不是无法预测和测量的,完全可以根据罪犯的罪前、罪中、罪后的个人具体情况对其做出是否可以教育改善的预测和判断,当然,真正得出肯定的结论需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罪犯进行长时间的考察后才行。  相似文献   
2.
海峡两岸环境犯罪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各地区无不开始重视以刑罚手段惩治危害环境的行为。我国大陆刑法中规定了14 种环境犯罪, 而台湾地区则在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共规定了18 种环境犯罪。对于这些犯罪, 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在构成要件方面、处罚方式和程度方面, 均存在差异。本文在进行比较的基础上, 就完善我国大陆环境犯罪立法提出了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3.
为了满足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需要,实现"民主刑法"、"公民刑法"、"保护刑法"的价值追求,刑法应当确立全面保护原则,保护公民、单位、社会和国家的法益,对公民法益的保护应处于优先地位。确立刑法的全面保护原则有民主主义、人权理论、限制刑罚权思想的根据,但其必然会面临诸多的困难和障碍。我们应该坚持刑法的全面保护原则入宪,在我国宪法第33条增加一款:"刑法既要全面保护公民的法益,又不得对罪犯适用违背社会道德的残酷刑罚。"并在刑法立法中贯彻落实全面保护原则,补充刑法总则的法律空白,开展合理限制下的犯罪化,还应对刑法解释进行规制,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保护原则。  相似文献   
4.
本文针对“两高”1997年12月各自通过的刑法分则罪名,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探讨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期望立法者和司法机关能给予充分的重视,予以修正.以建立与刑法典相协调的科学的罪名体系。  相似文献   
5.
本文针对“两高”1997年12月各自通过的刑法分则罪名,在简略总结了确定罪名的一般原则后,对“两高”确定的罪名的现实及理论意义给予了充分肯定。然后,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探讨了“两高”确定的罪名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期望立法者和司法机关能给予充分的重视,予以修正,以建立与刑法典相协调的科学的罪名体系  相似文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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