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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的争论主要围绕着报应和预防两个路径,刑事活动阶段性一体论结合刑事活动不同阶段兼顾二者成为比较圆满的刑罚目的理论。我国减刑、假释制度既体现了刑罚的预防目的又体现了报应目的,是预防为主兼顾报应的刑罚目的论。减刑假释裁决权归属的讨论与刑罚目的无关,不应将刑罚采用哪种目的作为裁决权归属某个机关的理由。在以预防为主兼顾报应的理论下,"假释为主,减刑为辅"是减刑假释关系的应然构建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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