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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证复制件的概念我国《民诉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所谓原件,是指书证的原始制作者以反映文件制作者的真实意思为目的而对相关内容进行记载而成的原始文本,又称原本或底本。任何书证都应该有原件,如合同、借条、信函、遗嘱、判决书及公证书等等。只要是最初表达制作者真实意思的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的,无论其是手写的,还是打印的,均为原件。对于复制件的概念,理论界没有明确的研究,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源自于最高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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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由于《民法通则》第100条对公民肖像权只作了较为原则和笼统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因法无明文规定而难以解决的问题。一、“以营利为目的”是否为构成侵犯肖像权行为的必要条件之一一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构成侵害公民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二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欠妥。我们知道,肖像权是公民人格权的一种,从人格权产生的历史来看,对公民肖像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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