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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帅一 《中外法学》2012,(6):1278-1291
明清时代的官方对于契约的干预是通过契约订立后收取契税的方式完成的。"税契"除了通常认为是要赋予钤印契约法定的所有权证明力之外,官方还希望能够通过"税契"这一程序为"惟正之供"的田赋征收提供保障作用,即协助掌握土地流转之后的所有权归属信息以便征税。官方对于民间契约行为进行干预的最终指向,是要确保其对于土地产出可以征得税赋。在官方将契约习惯纳入自己的治理体系时,十分重视民间对此的反应。当"税契"条文的立法意图得到满足时,便不会过多地干预到民间契约习惯当中。正是由于官方与民间两重因素的叠加,才使中国传统社会的私法秩序与"税契"法律制度得以存在和延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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