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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保护驰名商标权的理论依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基于什么理由给予驰名商标权以特殊的法律保护,这是建立我国保护驰名商标权的特殊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我们试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下述“四论”,作为我国特殊保护驰名商标权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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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改革大潮迭起,改革者呼唤法律,然而笔者认为:法律并非万能. 一、法律手段的内在滞后性法律并不调整一切社会关系,而仅限于调整对实现国家调控社会生活有较大意义的、必须用国家强制力加以规范的那些社会关系.由于制订或认可一定的法律规范的过程总落后于社会关系本身产生与发展的过程,所以从总体上来看,法律手段的管理功能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造成法律手段管理功能滞后性的原因:(1)认识滞后.国家权力机关从发觉这一社会关系到比较准确地认清它,要有一段时间间隔,这一间隔即认识的滞后.(2)判断滞后.国家认清了这一社会关系的基本性质后,便要对是否该由国家出面采取措施加以调节、何时出面干涉等作出判断,这样的判断必须以深入研究这一社会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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