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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权”,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公诉案件过程中,控辩双方针对犯罪事实、证据、定性等各方面进行讯(询)问、质证及发表意见时,认为对方出现不当诉讼行为,将会产生不利或妨碍自己诉讼主张时,要求或提醒审判长给予制止或否决的一种权利。庭审实践中,如果公诉人对“反对权”使用正确、恰当,对于准确指控犯罪,掌握庭审主动权,控制庭审局面,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庭审效果,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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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厘清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定位,对于切实发挥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促进规范执法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对案件管理工作职能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进行研究探讨则成为首要问题。在案件管理工作的职能定位中,应当坚持继承性原则,对案件管理工作进一步进行补充和深化;应当坚持司法性原则,使得案件管理工作符合检察工作实际和执法办案的基本原则;应当坚持实效性原则,促使案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监管建议和工作措施得到有效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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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复议、复核程序的启动,是由公安机关针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认为有错误时而提出的。这一制度,在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避免彼此可能存在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起到了相互制约的作用。但是,由于在立法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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