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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案应如何定性
王豪鸣
《律师世界》
1994,(8)
被告人:吴××,女,现年二十二岁,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中专文化程度,通城县石油公司开票员。被告人:夏××,男,现年三十六岁,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高中文化程度,通城县石油公司干部。起诉指控:被告人夏××在经营个体加油站期间,与被告人吴××串通,共同进行挪用公款作案。一九九三年八月至十月,被告人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开票不收款、月底延期报帐、挪用延期报帐期间的销售收入填平被告人夏××的购油款、再向公司财务报帐的手段,逃避财务监督,先后共挪用公款65535.57元,用于被告人夏××个人经营的加油站的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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