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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一、前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常常涉及到诉讼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允许诉讼外的第三人参加他人间的诉讼,帮助当事人的被告一方或原告一方进行诉讼。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不论是普通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前苏联和前东欧等国家、都有明文规定。其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民事纠纷,以免第三人另行起诉。例如,买卖合同,在第三人请求买主返还买卖标的物的诉讼中,在买主败诉时,卖主须负赔偿责任,所以,卖主可以参  相似文献   
2.
<正> 一、前言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民事诉讼构造的要素之一。没有诉权与没有审判权一样,民事诉讼就不能够成立。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进行中,享有各种诉讼权利和承担的各种诉讼义务,都是诉权的派生物。诉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审判权相比,除起诉阶段外,则居次要地位,而审判权层主导地位。在国家和法律没有产生以前,没有诉权,当然也没有诉权理论。在国家和法律  相似文献   
3.
<正> (一)概论诉讼标的,是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有使诉本身特定化的机能,而且是判断诉属于哪一种类型的标准。诉的客观合并,诉的变更,二重起诉,在一定程度上也都决定于诉讼标的。由此可见,诉讼标的不仅在诉讼理论上是一个值得重视和深入研究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上,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所谓诉讼标的理论,简单地说,就是如何把握、如何理解诉讼标的,即诉讼上的请求与实体权利之间的关系的理论。在德国和日本诉讼法学者之间,从来的迎说,即多数说,一直是把诉讼标的作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来把握来认识和理解的。自一九三一年以后,关  相似文献   
4.
<正> 在民事举证责任理论中,自从德国诉讼法学者优理务斯·格拉查倡导客观的举证责任学说,把举证责任区分为主观的举证责任与客观的举证责任以后,关于举证责任转换问题,在德日诉讼法学者当中,就成为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重大理论问题。争论的焦  相似文献   
5.
<正> 诉的要件,对法院来说,是受理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满足或否认原告请求的前提条件。所以,诉的要件不仅在审判实践上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而且在诉讼理论上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弄不清楚,在审判实践上就容易造成错收错判;在诉讼理论上也容易造成概念的混乱。因此,讨论诉的要件问题很有必要。诉的要件包括:(1)诉讼要件,又称形式要件或诉讼法上的要件;(2)实质要件,又称实体法上的要件。换句话  相似文献   
6.
略论当事人的更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一、前言民事诉讼的目的,主要是用法律手段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合法利益。保护的条件,就当事人来说,必须是合格的当事人。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以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常发现当事人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应该怎样处理?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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