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篇
  免费   0篇
法律   1篇
  2012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从一定角度看,知识产权法上的公共利益可以诠释为与知识产权人利益相对应的、不特定的、众多的、潜在的各种知识产品使用者(公众)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品加以获取与使用的利益.在国际层面上,这一利益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存在交叉.以促进公共利益为目的和原则是各国知识产权法乃至早期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历史传统.以 《TRIPS协定》为核心的当代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实体权利进行猛烈扩张,并纳入国际贸易制度予以保护,严重偏离公共利益原则,与发展中国家健康权、食物权等基本人权困境存在正相关关系,警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需要进行一定的修正.未来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需要重拾公共利益传统,可以在 《TRIPS协定》框架下,对现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一收一扩”: “一收”即将知识私权的权利边界进行适当收缩和限制,扩大和加强公共领域保护; “一扩”即把传统资源剥离出公共领域,纳入知识私权范畴.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