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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奸淫幼女罪,什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强奸罪,在犯罪客体、侵害对象和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方面,都与一般强奸罪有所不同。鉴于这种犯菲造成的严重后果,我国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奸淫幼女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体现了国家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原则。但是,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在认定  相似文献   
2.
【案情介绍】被告人孙×,某科研领导机关干部,其下属某研究所有一个名叫王××的技术人员,两人平时关系一般。1983年9月,王偶遇孙,谈起自己的评定技术职称,因遇到了一些麻烦,未能解决。孙听后表示可代向领导反映,回去后就汇报了领导。不  相似文献   
3.
近几年,法学界对劳教场所管教干警打死、打伤劳教人员案件,是按《刑法》第189,还是按134条定罪量刑,认识上始终存在着分歧。管教干警打死、打伤劳教人员,是以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论处,还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分歧焦点集中在:能否把管教干警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和把劳教人员作为被监管对象的问题上。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84条规定,劳教场所管教干警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实施刑法的人,不包括实施劳动教养这种纠政  相似文献   
4.
如何划定挪用主体范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以下简称《解答》)在规定挪用公共财物犯罪主体时曾指出:挪用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所实施的一种将公共财物擅自挪作他用的犯罪活动。由于其中“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容易被人从不同的角度加以理解,因而导致了在挪用主体问题上的不同看法。而我认为应当把“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作为并行不悖的两个组成部分,并强调不能有任何附加条件地将其视为挪用主体的范围。理由是: 1 挪用是贪污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主体范围应比照贪污罪的主体条件加以划定。把挪用比照贪污论处,是因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刑事可罚性所决定的。以往,对挪用除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构成犯罪外,一般视为违反财经纪律,只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但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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