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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洪涛  田欢忠 《犯罪研究》2009,(3):49-54,62
受贿犯罪腐蚀了国家肌体,动摇了社会的根基,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也是反腐败斗争中重点打击的对象。然而,就目前而言,受贿犯罪仍呈现高发态势,其在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比例也居高不下,究其原因,除了受贿案件取证难外,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证据标准的把握存在困难,以至在现实中,逐渐形成了惩处受贿犯罪“宁纵勿错”的思想,给了受贿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因此,探讨受贿罪证据标准问题,有助于我们正确把握受贿罪证据标准,从而加大对受贿犯罪的惩治力度。本文试从受贿罪证据标准的概念、含义,受贿罪证据标准的法律要求,受贿罪证据标准的现实基点以及受贿罪证据标准的构想四个方面,对受贿罪证据标准问题作一粗浅的分析与思考。  相似文献   
2.
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是检察权自我完善、自我监督的内在要求。当前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考评中存在的对干警考评以定性为主,考评材料缺乏平时积累,对下级院的考评采取条线分散考评方式等问题,以及处理考评中定性与定量关系、地区差异、考评模式等难点,检察案件考评机制应注重对干警办理个案的考评和院对院的综合考评。"串联式"的检察业务流程本身具有动态的内生性动力,将该动力融入到"块块状"的检察业务管理模式中将大幅提高管理效率。因此,需要以动态发展的眼光对推进检察业务管理机制全面发展提供一些理性思考,形成一个准备、研发、互动、回应、改良型的动态管理体系。  相似文献   
3.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我国法定的司法工作制度。该制度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审判活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途径。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强化法律监督、健全法院外部监督机制的改革导向,以及实现公正、高效司法的改革目标,推动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落实和发展。根据检察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结合审委会制度的改革内容,检察机关应通过列席审委会对审委会讨论的个案、类案及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决策的实体与程序的合法性、恰当性进行监督,才能真正发挥制度的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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