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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权、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信息权是遗传资源领域的重要权利,其中,遗传资源信息权是新型权利。为了更好的保护遗传资源,实现遗传资源领域的权利重构,应当分析论证环境权、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信息权之间的权利博弈,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相关的制度考量:在权利博弈与效率的双重考虑下,构建我国遗传资源信息权的可能权利模式;通过在先权利限制、不当授权预防与倾斜保护等,实现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信息权博弈中的制度平衡;通过生物多样性监测、生物多样性审查等制度设计,实现环境权与知识产权、遗传资源信息权的合作博弈。  相似文献   
2.
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环境社会责任包括环境法律责任与环境道德责任,由于企业是否应承担环境道德责任颇有争议,因此,本文以环境道德责任为核心,对环境社会责任进行了应然与实然分析。  相似文献   
3.
环境保护的市场失灵使政府干预成为必然。但是基于效率与行政法发展的角度,传统以命令——控制手段为主的环境行政方式已渐居幕后,而更能体现政府与企业合作精神的契约越来越受到重视,并被引入环境行政的各个阶段(包括环境违法事实发生的事前与事后阶段)。在环境管理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多制度缺陷。但随着时间推移,环境行政契约必将发展成为重要的环境管理方式。  相似文献   
4.
田红星 《前沿》2006,41(7):126-129
公用环境设施民营化的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公用环境设施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协议必须遵守原则,国家应该信守协议,尊重民间业者的自主经营权,并在情势变更情况下承担适当的补偿义务。然而,通过公用环境设施民营化,国家并不能免除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宪法任务,其只是从直接履行责任中解放出来,转而成为环境公共服务提供的担保者,并且,在环境公益和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损害时,最终承担接管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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