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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白呈明 《河北法学》2003,21(2):51-54
在大量的村民状告村委会及村民小组有关“村民待遇”的案件中 ,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问题 ,二是“村民”资格的确认问题。我们认为 ,村委会及村民小组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 ,仅是“村自治体”的一个组织机构 ,因而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关于“村民”资格的认定 ,传统的做法是以“户籍”为依据 ,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其面临挑战。基于对“村”自身属性的认识 ,我们认为“村民”资格的取得、变动与丧失宜由村自治章程来安排 ,而不宜再惟户籍为是。  相似文献   
2.
对村民自治权的法律救济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白呈明  陈晓莉 《求实》2003,(9):60-62
中国村民自治历经二十年的发展,时至今日,由于自治体内自治纠纷不断,权利冲突、违法行为随处可见,致使村民自治权频遭侵扰,且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村民自治因此陷入举步维艰的局面。解开村民自治"死结"的出路在于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立法规制之、司法救济之。然而法律规制的重心并不在于国家法,而在于民间法;司法救济的关键不在于技术,而首先在于更新观念。  相似文献   
3.
走出农地所有权困境的现实选择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理论与实践 基于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表现出的种种弊端和缺陷,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理论界对以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核心的农村土地制度创新投以极大的热情予以关注和探讨。与这种理论上的关注相呼应的是,极具创造性的广大农民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大框架下,开始自发地进行土  相似文献   
4.
《民法通则》将“农户”确定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十几年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又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以“农户”为主体。这些规定均以“农户”的经济属性 (生产经营单位 )和社会属性 (保障功能 )为基点 ,从而在法律制度设计上 ,强化“农户”权利的整体性 ,忽视、乃至吞噬家庭成员个人权利的独立性 ,致使《农村土地承包法》陷入诸多难解的矛盾中。只有正确界定“农户”内部法律关系才能消解这些矛盾。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国家征地拆迁政策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强化土地宏观调控,严格实施耕地保护,二是注重保护被征地农民财产权益,追求社会和谐稳定,然而地方政府却着力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要土地、要效率、要GDP。国家征地拆迁政策法律必然成为其目标实现的羁绊。现实中规避国家政策法律的方式多种多样,但通过行使地方立法权来消解国家政策法律的刚性约束已成为地方政府的普遍选择。地方之所以能够通过行使地方立法权来消解国家征地拆迁政策法律,恰恰反映出我国违宪审查的不足。  相似文献   
6.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亟待处理好的几对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处理好“内需”与“外推”的关系  一种制度的安排,应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一种制度的实现,应有其不竭的内在动力,否则只能是缺乏生命力的昙花一现。一种政治制度或法律制度,不过是将某种社会关系发展的客观需求加以确认,将社会关系参加者的自发行为变为自觉的行为。制度的实施固然需要外力的推动,但这种推动不能代替内动,推动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加速这一过程。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民主政治,无论从其产生来看,还是从其运作过程、实效来看,无不出自一定经济条件和社会结构下农村社会的内在需求。1980年广西宜…  相似文献   
7.
乡镇政府处于国家政权的最基层,但就整个社会结构而言,它又处在一个十分特殊的位置。它一方面要支撑强大的国家权力体系,构成国家大厦实实在在的一堵"承重墙",另一方面又要连接九亿之众的广大农村社会,充当缓解农村社会矛盾的"护堤石"。乡镇以其特有的方式调处化解着形形色色的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形成一种颇具特色的乡镇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正是这种颇具特色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过滤和消解了大量的农村矛盾纠纷,从而确保了农村社会的基本稳定,而这种颇具特色的乡镇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无疑是我们构建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宝贵本土资源。  相似文献   
8.
在大量的村民状告村委会及村民小组有关“村民待遇”的案件中,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问题:二是村民资格的确认问题。我们认为,村委会及村民小组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仅是“村自治体”的一个组织机构,因而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关于“村民”资格的认定,传统的做法是以“户籍”为依据,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其面临挑战。基于对“村”自身属性的认识,我们认为“村民”资格的取得、变动与丧失宜由村自治章程来安排,而不宜再惟户籍为是。  相似文献   
9.
"农户"内部法律关系解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白呈明 《法学论坛》2003,18(5):49-52
《民法通则》将“农户”确定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十几年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又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以“农户”为主体。这些规定均以“农户”的经济属性 (生产经营单位 )和社会属性 (保障功能 )为基点 ,从而在法律制度设计上 ,强化“农户”权利的整体性 ,忽视乃至吞噬家庭成员个人权利的独立性 ,致使《农村土地承包法》陷入诸多难解的矛盾中。只有正确界定“农户”内部法律关系 ,才能消解这些矛盾。  相似文献   
10.
农村土地政策对新农村建设具有深刻而广泛的影响。新农村建设需要农村土地政策多方面的支持,然而既有的农村土地政策显然已不能完全满足这种需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和制约着新农村建设,所以新农村建设对农村土地政策提出了相应的变革要求。然而,这种变革是要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正在逐渐被消除的过程中,在城镇化发展不可逆转的行进中,在区域差距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中,在农村社会逐渐溶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中进行,故应充分考虑它们对农村土地政策的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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