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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第2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自首,虽然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自首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首必须是自动投案或者视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  相似文献   
2.
一、基本案情2008年11月份至2009年初,涉案人王某称其认识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某(此人并不存在,名字为王某虚构),可以把被害人化某的儿子安排到法院工作,并以此为名,先后从被害人的手中骗取钱财共计30万余元。后久拖未果,引起化某怀疑,化某让王某退还被骗钱财。为了掩盖其犯罪事实,2010年3、4月份王某找到涉案人李某,让其冒充副院长张某,李某在明知王  相似文献   
3.
[案情]2011年10月13日早上7时许,河南省登封市的李某驾驶自己的白色丰田轿车带着妻子张某一起去送孩子上学,车子沿着登封市区颖河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车子行至登封市区颍河路与菜园路交叉口附近时,李某发现车前面一个小女孩过马路,便减慢了车速,此时一辆灰色面包车从后面快速超车并挡在了李某车子前面,李某见状便减速拉开两车距离,随后加速从旁边超过了该面包车。不想,面包车又加速超过了李某轿车并再次挡在其车前面,李某心生不爽,他又加速超过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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