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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欧美等国的著作权保护期被延长到了较高的水平,对此,传统的自然权利观念和经济激励理论并不能提供合理充分的解释.而当前西方社会公共利益制衡力量的减弱应该是导致其著作权保护期延长的真实原因,例如知识公共领域储备、公众意识形态及公共教育机制的成熟,以及知识传播效率、经济发展水平及公众的整体消费能力的提高等,都在某种程度上使公共利益的制衡力量有所减弱.但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知识公共领域储备及其他公共支持机制并不成熟,而且在国际版权贸易中仍然处于劣势,因此暂时还不宜全面延长著作权保护期.  相似文献   
2.
程松亮 《法制与社会》2013,(36):125-126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包括电子邮件在内的电子证据形式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诉讼过程中,因此,我国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电子数据”这一证据形式,但是,立法并未对“电子数据”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其中应该包括的电子邮件的相应认定规则也没有具体规定,总体来说,电子邮件应该属于一种与书证相似的电子证据,在质证时,应该依据其特殊属性,并区分当事人质疑的事项而对其客观性进行分析判断。  相似文献   
3.
版权保护期限是对版权所有人的一项基本限制,它使作品在经过一定时间后进入公共领域,从而为社会文化发展提供支持。通过对版权保护期限的立法历史进行研究,可以发现版权保护期一直处于不断延长的发展趋势之中。而针对近年来在欧美及很多其他国家出现的保护期进一步延长的发展趋势,我国政府及个人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以应对上述发展趋势可能带来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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