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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这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真正将人民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落到实处的有益尝试。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对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撤销案件处理及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的制度。据此,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公诉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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