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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卫萍 《法制与社会》2011,(34):120-121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与不特定多数人有关的利益,是多数人可以搭便车受益的新型诉讼。鉴于环境侵害具有间接性、广泛性等特点,环境保护具有公益性,法律调整应从个体本位向社会本位转换。环境公益诉讼的提出,突破了我国传统诉讼法对原告资格限定所遵循的“直接利害关系”理论,需要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拓宽,并辅之以厚实的理论基础:对于公民参与,应该扩大损害范围界定。对于环保团体,应从法律上赋予其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以此来发挥公众和团体对环境保护的监督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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