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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符沁莹 《法制博览》2013,(11):22-23
截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刑法法条明文规定的性侵犯罪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及嫖宿幼女罪几种基本类型。犯罪客体对象包括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部分传统刑法理念认为男子的性自主权之法益无保护的必要或者不值得、不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刑法不需要将男子列为性侵犯罪的犯罪客体对象;而部分观点则认为性侵犯罪犯罪客体应当随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不应仅仅将犯罪对象局限于妇女和儿童。①中国刑法中性侵犯罪犯罪客体对象局限于妇女和儿童,而将十四周岁以上男子排除在性侵犯罪对象之外,实则是一种"另类性别歧视",即将十四周岁以上男子性自主权这一基本人权予以漠视。本文将通过分析并借鉴社会学等对性别的界定,分析比较中国刑法与外国刑法对此问题上的不同规定,将此"另类性别歧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
中国近代历史风云迭起,在不到百年的时间内,三个政权轮番交替,出台的宪法更是层出不穷.不论是仅为稳定政权而有名无实的《钦定宪法大纲》,还是迫于由军阀力量支撑而贿选出的“贿选宪法”,抑或与各政党势力商讨妥协后形成的《中华民国宪法》,都有其深刻的历史必然性和时势造成的偶然性.本文试通过解析1946年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探讨《中华民国宪法》中所蕴藏的以及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宪法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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