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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05年5月10日B3版(说法栏目)刊登一篇题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可起诉”的文章。该文先介绍一宗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而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真实案例,然后针对该案所涉及的“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进行评说。该文作者指出,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是具有行政法效力的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显而易见的,这样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也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将是令人遗憾的事。在该文作者看来,上述问题似乎毫无讨论余地。可是,本人在认真拜读该文并对其观点反复推敲之后,对其观点及论述方式却不敢苟同。因此,不揣浅陋,发表一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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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万成 《特区法坛》2003,(77):26-27,29
最近,我省多家媒体为配合《海口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处理行人、非机动车辆违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施行,连续报道《通告》的主要内容以及社会各界对《通告》的反响。有些报道的标题,可谓触目惊心,如《海口晚报》2003年1月30日第一版《违章过马路被撞责任自负》,《海南特区法制报》2003年2月10日第一版《行人:横穿马路“撞了白撞”》,《商旅报》2003年2月27日第一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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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改革与完善,始终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为切入点,经过十几年的摸索之后,进入了一个强化庭审功能尤其是强调当庭举证、质证的新阶段。目前,如何改革和完善民事证据制度,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深化的“瓶颈”。现时正在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主要是证据制度方面)改革。实际上,是在司法实践层面上对一些与现行法律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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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从1988年修改宪法,开始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房屋商品化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进程不断加快,巨大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形成。以房地产为合作条件、交易对象或者融资担保的经济活动大量存在,由此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数量繁多。民事强制执行中,以房地产为执行对象的强制执行极为常见。房地产不仅是价值大的财产,而且是公民蛀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在作为执行对象的房地产上,除了执行债务人(被执行人)的所有权以外,通常还存在着第三人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顺权请求权以及执行债务人亲属的利益。对房地产的强制执行,不可避免会牵涉到不同主体的权益。这些不同的权利和利益,往往是相互竞争和冲突的。面对相互交织的各种权益,应当依据何种基本理念。在强制执行的制度设计上做出合理安排?这是民事强制执行的理论和实务应当认真对待并妥善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探讨,对完善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实现执行程序公正和社会正义,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因此,笔者主要从房地产执行中的查封、拍卖及拍卖款项分配三个重要环节,阐述如何平衡和协调不同主体权益,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相关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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