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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成员权是中国特色的民事权利制度创新的典范.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能够实现既能坚持和实现农民集体所有权,又能保障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双重目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背景下,坚持和完善农民集体成员权具有其独特制度价值.我国的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已经初成体系,但是尚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应该沿循着立法论和解释论两种路径共同完善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颁布为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了更为坚强的政策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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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打击是指自然人因精神上遭受严重打击或者持久刺激而导致的,独立于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损害的且非一般可容忍的可辨别性损害。英国对精神打击所致损害的法律救济经历了复杂演变过程,在此过程中一系列规则得以创立。英国法律委员会对精神打击救济问题也做出了一系列的努力,最终形成了一个改革方案,但是这个方案却没有得以通过。精神打击法律救济中实际上关系到受害人权益救济和行为自由保护的冲突与协调这一侵权法中的基本矛盾。在协调二者的关系时必须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找到利益平衡的支点。探寻精神打击的法律救济条件和限制机制应该是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解决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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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成员派生诉讼,是指农民集体成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非法侵害或容忍他人非法侵害农民集体财产时,符合法定条件的集体成员有权为农民集体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有关侵害人责任的诉讼制度。农民集体成员派生诉讼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理论可行性和独特功能性。建构农民集体成员派生诉讼制度,除应明确制度建构的指导思想外,还应该对原告资格、原告的权利与责任、被告的范围、先诉请求、诉讼费用担保等予以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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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关系到农民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应该给予特别关注。立法缺失、经济利益驱动、传统思想影响等因素的交汇作用,促使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利用村规民约认定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做法。在制定法存在漏洞的特定情境下,通过村规民约对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进行认定是不得已之选择。民事司法过程中首先应该尊重村规民约,但是也需要对村规民约进行必要司法审查。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应该区分不同规则赋予不同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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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其它可供作为质权标的的性质 ,而具有极类似于抵押权标的的性质。知识产权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符合现代物权法定原则的发展趋势。域名权应具有权利的地位 ,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域名权可作为抵押权标的 ,在物权法中可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 :一是在可抵押的财产中列举符合抵押权标的本质特征的知识产权种类 ,将域名权包括在内 ;二是在企业财产的集合抵押中予以规定 ,即域名权以一个企业的集合体的形式共同设定抵押来达到设定抵押的目的。构建域名权抵押制度 ,还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域名权抵押公示制度 ,完善域名权抵押的价值评估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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