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篇
  免费   0篇
法律   1篇
  1992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我国刑法规定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附加刑,对于那些出于贪利心理,以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和侵吞公私财物的贪污贿赂犯罪具有针对性和独到的防范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很少对贪污贿赂犯罪适用附加刑.这种情况的存在,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对贪污贿赂犯罪附加刑的适用规定存在着某些不足. 1.对某些贪污贿赂犯罪没有规定适用附加刑.我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除了对罪当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贪污贿赂犯罪,可以或并处没收财产附加刑之外,对其他贪污贿赂罪则没有适用附加刑的规定;对于行贿罪,除罪当处以无期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