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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难是指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时所遇到的困难或阻力,致使行政性法律、法规难于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执行的情形。行政执法难的主要表现概括起来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等。行政执法难同法院执行难一样,是当前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所面临的重大的法律难题,行政执法难不仅在社会各个领域广泛存在,并几乎渗透到每个社会成员,而且这种执法难的情形目前仍有扩展、持久之势。虽然,人们都有痛责执法难之举,但人们一旦身处其中,却又不得不做执法不严的助澜之徒。那么。是何种成因造成行政执法难根深蒂固,顽疾难除,使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沉溺其漩涡呢?本文就行政执法难的成因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有助于读者对其问题的正确认识和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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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确立的“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提起再审、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抗诉,从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裁判不当的案件。也就是说,法律在二审终审制的基础上又设立了一个纠错和制约生效裁判的再审机制.用以纠正那些因一时的证据、时限不足及当事人、审判人员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错误裁判,以维护司法的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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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判工作起指导与参考价直作用的法院案例自然是那些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律逻辑及语言表述甚好的为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判例。法院案例能否对审判工作起指导与参与价值作用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判例在国家司法实务中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及其价值的问题,这个问题搞清楚了,才能谈得上法院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影响及参考价值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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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9日至20日.省高院研究室组织我省部分中、基层法院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一行8人,对浙江、江苏两省三级部分法院各自开展调研工作的先进经验进行了深入的考察、学习。大家深深地认识到,浙、苏两省法院的调研工作不仅是卓有成效的,而且,他们把调研工作作为事关法院人才培养、事关法院发展后劲、事关法院全局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并产生良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益,其经验与作法是相当典型的,对我省法院的调研工作具有巨大的参考及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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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法》所确定的抢劫罪中,规定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抢劫有八种情形,其中“入户”抢劫在这八种犯罪情形中被列为首位,说明了《刑法》对“入户”抢劫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力度的明显重视与加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入户”抢劫尤其是户的这一概念与范畴,就显得相当重要和具有现实意义,因为这将为我们准确地把握其犯罪形态,性质,有力地打击此类犯罪提供科学的理论与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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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为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意志在调整,规范社会关系过程中出现不依照,不遵守的反常现象,如果说它只是局部的,个别的社会现象的话,还不足为怪,但它 是大量地,普遍地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这就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重视,关注,思考和探索了,在我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是非常普遍与突出的,如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法或无法行使权力,法院,检察院该立案而不立案,超期限拖案,压案,揉案,甚至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等,而最为突出和集中体现的是人民法院大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调解)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与实现,暴力抗法事件见不鲜,执行难成为全国法院通病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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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第2条界定《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就是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同居时,既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出现的具有隐蔽性和较为稳定的两性关系之行为。其特征是同吃同住、同性生活,也称为姘居。笔者认为,依照上述司法解释及学者的观点,离婚诉讼中过错方有许多过错行为是无法归责的,例如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