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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张抛弃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学者对其批评之一是认为四要件体系不具有出罪功能,缺乏人权保障的机能。其实不然,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同样具有出罪功能,只是与德日递进式的出罪方式不一样,逻辑思维不同而已。一方面,四要件本身就包括积极的入罪要件和消极的出罪要件,缺乏任何一个要件都会将行为进行出罪。至于正当化事由的出罪问题,根本没有必要在犯罪构成体系进行讨论。另一方面,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定罪过程具有逻辑严密性的特点,为行为人留下了多次出罪机会。此外,部分学者论证我国传统犯罪不具有出罪功能时存在预设立场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是现代刑法的两大机能,刑法在整治网络谣言时应根据社会转型时期的客观背景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在充分权衡利弊的基础上调和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在法治路径下对行为人追责。  相似文献   
3.
罗世龙 《河北法学》2021,39(1):121-134
当前过失共同正犯肯定论者与否定论者提出的很多观点值得进一步商榷。事实上,过失共同正犯成立与否的关键问题在于,共同过失是否足以支撑机能行为支配的成立,或者说是否足以促成"将他人之行为等价于自己之行为"的规范评价形成。共同过失的情形下,从本体论视角而言,行为人对某种行为具有共同的认识,并起到强化相互不注意的作用,即行为人之间存在犯意联络的基础事实;从规范论角度而言,价值评价进一步强化了犯意联络这一客观事实,且促使相互归属效果的形成。由此,在应然视角下应肯定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此外,共同注意义务共同违反说和过失共同正犯说在结论上并没有实质差别,仅存在说理路径的不同。鉴于共同过失的"共动现象",将其认定为共同犯罪并无不妥。  相似文献   
4.
罗世龙 《法学家》2023,(3):146-160+195
针对“违法性的判断对象能否包括主观要素”这一问题,目前存在三种不同的立场,即主观违法要素全面否定论、例外肯定论和全面肯定论。全面否定论和例外肯定论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不能很好地完成违法性认定的任务。全面肯定论符合违法性的内涵和功能,其不仅可以避免将没有预见可能性的情形宣布为违法,而且有利于违法性的准确认定。违法在于确定行为人做了什么事,责任在于确定是否可以对行为人所做之事予以谴责。违法事实在责任阶段都具有对应的责难性,既无必要也不应该单独地将主观内在的违法事实作为责任要素。单纯责任故意、过失说和双重故意、过失说对故意、过失的体系性安排均不合理,在全面赞成主观违法要素的前提下,单纯不法故意、过失说应得到提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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