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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红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5,30(4):42-44
《合同法》第286条首次确立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这一制度设计极大的保护了承包人的权益,随后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细化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行使过程中几个重要问题。文章从承包人如何在各阶段利用好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出发,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以期对承包人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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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出质给债权人托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账户内的存款优先受偿。可予质押的账户应为特定目的而设立。质押的担保物是账户中的货币款项而非账户本身。账户质押中的存款应为特定物。账户质押应属于动产质押而非权利质押。账户质押应从债权人控制、监管质押账户时成立。我国应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将账户质押明确列入物权担保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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