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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的报复权在实施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翁杰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1,14(5):64-67
<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对争端解决程序中的制裁和报复提供了具体明确的管制规则.但是,该协议在谁来判断败诉一方是否遵守争端解决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裁决或建议、报复权什么时候产生这两个关键地方规定的不十分明确.实践中,各成员方在执行过程中针对这两个问题产生了许多争议.产生这些争议的原因乃<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不完善所致.在目前尚未修改该协议部分条款的情况下,解决这些争议的最好办法是争端各方协商,针对具体案件,在程序上做出合理且为双方都能接受的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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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杰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3)
国际私法教学改革是近些年来国际私法学界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鉴于法律选择理论和方法的多元性以及价值取向的多维性,在国际私法教学中有必要引入多维思维方法。这不仅能够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各种法律选择理论和方法之间的关系,而且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国际私法多维思维能力的培养要求学生在法律选择的观念上由"立法中心主义"向"司法中心主义"转变,充分认识到准据法的确定是一个多维思维的结果,法律选择过程既是"找法"的过程,同时也是"法律选择正当化"的过程,而法律选择正当化应当从形式、实质和程序三个向度上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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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涉外法律体系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议之间存在不少差距。为适应“入世”后的需要 ,应从确立国民待遇原则、取消外资立法中有关数量的限制、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法》、规范立法权限、增强透明度等方面 ,对我国外资立法体系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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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以演绎式三段论法律推理作为基本的法律适用方法具有坚实的历史、文化以及制度基础,研究演绎式三段论法律推理的运作逻辑十分必要。但是,从预定前提即制定法出发、非扩充性论证的演绎式三段论法律推理并不能为实现司法公正、实现法治社会提供实质性帮助,因为法官常常要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进行裁判,演绎式三段论法律推理也不能完全排除个性化、主观性因素对法官判断活动的影响。因此,加强司法程序制度建设,使当事人、社会通过适当的途径参与司法裁判活动以控制法官的裁量权、通过司法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对司法裁判进行正当化论证就成为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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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判权的控制与司法公正的实现--以民事裁判制度为中心的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秉承大陆法系传统、遵循依“法”裁判原则构建的我国司法裁判制度,以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规范作为司法裁判制度运转的枢纽——既作为当事人行为的准则、发动诉讼的根据,也作为法官裁判的标准、控制法官裁判权的基本工具,以及获得裁判结论正当性的基础;与此相应,程序制度没有独立的价值。这一制度体系与我国的法治现实极不适应。我们应该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重构司法裁判制度通过程序制度使当事人、社会公众以恰当的方式参与法官的裁判过程,分享、制约法官的裁判权,正当化法官所“造”之法、所做裁判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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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法律文献资源的状况 我国法律文献资源的状况,从国家的角度来看,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点:第一,我国法律文献资源的收藏单位极其分散,缺乏全国统一的机构来抓这件事。第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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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是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虽然对定性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各国学者对于定性的对象、范围以及定性冲突有着不同的认识,实践中很容易造成法官在涉外民事法律适用认识上的困难。从法学方法论意义讲,涉外民事裁判中定性的本质在于将案件事实与不同国家实体法进行比对的过程,其间贯穿着冲突规范连结点的解释以及相关国家法律对同一事实评价的利益衡量。就我国立法中有关定性问题的解释而言,法院地法应在国际私法语境下作广义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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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单首要条款的性质和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单的首要条款是指明提单特定事项受某公约或某国家特定国内法支配的条款 ,从性质上讲 ,就是法律适用条款。提单首要条款与提单一般法律适用条款地位相同 ,如果提单中这两类条款同时存在 ,且规定不同 ,则可考虑采用“分割适用互相补充法”或“重叠适用和谐解释法”。提单首要条款有效与否关键是要经过法院地国法官所认定的内国的具有绝对效力的强行法的考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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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发展--兼论我国"入世"后应采取的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之后,其争端解决机制在继承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地完善和发展,不仅形成了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而且完善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工作程序,加强了对建议和裁决的监督执行,以及报复措施的管制.针对此,我国应采取正确的策略,灵活运用这一争端解决程序,并建立有效的国内组织机构和行业组织,加强政府与企业的联系,完善相应的立法. 相似文献
10.
翁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6)
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说是当今国际私法至高无上的理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也在第2条中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然而,在我国的涉外司法实践中,法官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时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条件认识比较模糊;二是没有理解和掌握最密切联系的判断方法;三是缺乏有效的机制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中的自由裁量权。基于法律论证的视角,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法律论证过程,实践中最密切联系的判断必须采用严密的论证形式且须遵守合法性、合理性、客观性和融贯性准则的约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