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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级别管辖存在的问题划分级别管辖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标准。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划分标准,采取了以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等三者结合的划分标准。这种结合标准不利于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准确适用,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级别管辖的混乱现象。首先就案件本身属性而言分特殊性质和一般性质,但特殊和一般是相比较而言的。比如离婚案件是一般案件,但如果下岗职工离婚是不是特殊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特殊往往会转化为一般,但划分管辖的标准不应随时变动。其次,案件繁简情况仅凭原告诉状往往无法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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