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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权利结构"股权一所有权"说是古老物权思维的产物,其不仅不合法理和逻辑,而且也没有现行法上的依据。依现代物权思维,对企业的投资或出资是股东财产形态的转换而非所有权的移转;将股权定性为独立民事权利是一种武断解释,股权不仅是所有权,而且是地地道道的按份共有;由于"一物"的相对性导致公司财产权利的结构具有多重性,即体现为股东与公司的"所有权一经营权"基本结构、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所有权一经营权"内部结构、公司与第三人的"所有权一非物权"外部结构。如此界定,简单明晰且符合法理和中国的宪政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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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客体研究及其意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股权的客体不是某一实物或某一权益 ,而是以财产价值为内容并为股东所享有的公司资产份额。这一界定 ,对股权性质的确定和物权立法的完善 ,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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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学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出路不在于通过改制"国退民进",也不在于国有资产私有化。惟一的出路在于以平等独立的物权理念,建立统一、独立的财产利用制度,并通过立法对国有企业经营权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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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海岛的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胡吕银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4):83-86
“出卖”无居民海岛表明国家在海岛管理政策上的变化,但“出卖”海岛的实质是设定海岛利用权。同时,为了规范海岛利用权的运作,法律对海岛利用权的基本内容和主要规则作出明确规定是必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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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解构——兼对熊继宁教授观点的补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6期发表了熊继宁教授的<法律关系的综合集成系统--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系统分析>(以下简称<分析>)一文,该文运用信息技术的方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进行了系统分析.读后颇受启发:信息及其他高科技的出现不仅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课题,而且"越来越显示出普遍的方法论意义".[1]但该文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分析有过于偏重信息技术方法之嫌,未能得出我等学习法律之人所期待的结论.故笔者从民法基本原理和现代社会生活出发对这一问题作一粗略的推导和解构,以期能对熊教授的观点作一点补充和修正.胡吕银,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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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拍卖车辆牌照,究其实质拍卖的是公共道路占用权。拍得的车辆牌照,是车辆的通行人为占用一定的公共道路所支付的对价而形成的财产利益,这是一种拟制的财产利益。权利设立中的行政许可体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作用。权利内容直接表现为车辆的通行人对车辆牌照所承载财产利益的直接支配。《物权法》第117条为用益物权的发展预留了足够的空间。上海市政府拍卖车辆牌照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对《物权法》不能用传统的物权思维来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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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的双重结构——兼评《物权法》的立法体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教科书体例对中国《物权法》的消极影响是致命的,这一体例同大陆法系长期奉行物权法的单一结构有关。既有的物权理论和制度对"共有"一直未给予充分关注,"共有"究其实质都是"单有"。"共有"并不能在"所有"中予以规范,而应作为物权法独立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体例结构只有按"单有和共有"的双重结构来重构,才能使物权法既符合逻辑和法理的要求,又符合现代社会和中国的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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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吕银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3,18(3):40-43
沉默原则上不构成诈欺 ,只有在存在告知义务的情况下 ,当事人一方的沉默才可能构成对他人的诈欺。确立这一条件的依据在于现代民法的社会正义观。是否存在告知义务应以大陆法系所确定的情形加以认定 ,概括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规则 ,是完全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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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主流担保理论继受于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不具有合理性。担保究其实质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其财产权上承受的负担。担保权不是以客体为区分标准的债权或物权,而是以作用形式或功能为区分标准的形成权。担保权与债权有着天然联系,将其置于债法之中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据此,大陆法系肯认的各种担保方式必须予以重新界定,所谓的新型担保是融入了担保功能的新型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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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新探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胡吕银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1):36-39,83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应全面准确地解读 :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就是赋予土地承包经营人独立的处分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是保留承包权只流转经营权 ,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值得进一步探讨 ,土地所有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得到肯定。 相似文献